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 文/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5月10日上午,盐城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公布2020~2021年度盐城法院服务民营经济十佳典型案例。其中,陈某某与某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引发关注。
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工会调处、劳动监察投诉、人民调解、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多种渠道进行权利救济。但是如果员工罢工辞职索赔,企业无错则无需赔偿。 2010年9月1日,陈某某到某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又于2018年8月29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0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公司均是按最低缴纳基数为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7月起,公司按陈某某实际月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1月以来,公司部分员工就社会保险缴费问题与公司发生矛盾,要求公司按实际月工资基数补缴2018年7月以前的社会保险。2019年2月21日,陈某某等部分员工再次与公司发生矛盾并在工作期间罢工。当日,公司在车间内张贴《告员工书》,告知公司已责成相关部门统计整理员工历年工资数据,并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联系补缴社会保险事宜。 2019年2月25日,陈某某等15人委托律师向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立即解除与公司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9年3月1日,公司向陈某某等15人的律师发出《通知书》,告知社会保险费补缴金额,并通知陈某某等人于2019年3月10日前与公司共同到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一起缴费。该《通知书》送达后,陈某某未按通知要求与公司共同完成社会保险费补缴事宜。后陈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869元。 仲裁委对陈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陈某某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经开区法院。经开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盐城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用人单位虽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提出请求后,用人单位已经允诺进行补交,但劳动者仍坚持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盐城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处理纠纷过程积极主动的态度,在用人单位无明显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尤其是用人单位同意补交社会保险费用而劳动者拒绝补交个人部分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取得了良好的价值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