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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村(居)民自建房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消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安排,现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
二、治理范围
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且住宿人员达到3人及以上的村(居)民自建房,重点突出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的村(居)民自建房排查治理。
三、治理重点
(一)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二)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
(三)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
(四)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
(五)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金属栅栏。
(六)用于租住的自建房内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
四、治理措施
(一)全面组织排查。充分利用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基层网格员以及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等群防群治力量,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登记,掌握场所地址、业主及租户姓名、建筑层数及面积、房屋间数、建筑及装饰材料、使用功能、容纳人数、消防状况等基础信息。各镇(街道、园区)依据排查登记情况,对住宿人员3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进行逐幢核查,对照6类重点情形和电源火源、易燃可燃物品、消防设施器材、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以及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
(二)分级分类整治。对存在问题不属于6类重点情形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整改。对住宿人员3人至29人,且存在6类重点情形的自建房,由镇(街道、园区)组织整改。对住宿人员30人及以上,且存在6类重点情形的自建房,由县级组织整改。对自建房在生产、经营、租住活动中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参与指导整改。对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且6类重点情形突出的镇(街道、园区),要报市级挂牌督办整改。各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拒不配合整改的,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依法严格查处。整改期间加强值班巡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严格销案管理。对住宿人员3至29人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由镇(街道、园区)组织现场核查;对住宿人员30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由县级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报请当地政府组织现场核查。对达到整改要求的,予以销案归档,并同步纳入后续网格巡查、联合检查、专项督查等工作范围。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不予销案,并持续跟进督办指导,直至完全整改。
盐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盐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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