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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盐房公积金〔2022〕2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更好地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和缴存人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现就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至2022年12月底,即申即批。缓缴期间,职工正常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二、2022年12月底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自即日起,在缴存地无房的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的,大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范围内每月提取限额由600元提高至8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月提取限额由1200元提高至1600元;其他县(市)每月提取限额由500元提高至6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月提取限额由1000元提高至1200元。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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