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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湖法院与保定市莲池区法院、枣庄市市中区法院通力合作,通过协助执行和联合执行,顺利扣押两起案件被执行人车辆,有力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01
“您好,我是莲池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因有案件需到建湖执行扣押车辆,请求贵院协助执行。”近日,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干警联系到我院执行干警。
接到协助请求后,我院迅速组织干警,赶往案涉车辆所在停车场。找到车辆后,执行干警迅速核对确认车牌号和车架号,第一时间控制案涉车辆,协助莲池区干警完成扣押车辆工作。
02
2021年12月,强某诉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建湖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马某偿还原告强某借款本金65.4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后马某不服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生效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向我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车辆的财产线索。收到线索后,我院立即核实情况并联系案涉车辆所在地法院枣庄市市中区法院,经了解案涉车辆已被该院扣押。因我院为首封法院,经沟通,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同意将该车辆交由我院处置。随即,我院执行干警整装出发,第一时间赶往车辆所在地,完成扣押交接手续。
最终,在枣庄市市中区法院的协助下,我院干警仅用时8小时,便将案涉车辆扣押回我院。
法官提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法官在此劝诫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才是正途,一时的逃避只会付出更惨痛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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