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虽然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但是必须专款专用。周某为套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约定祁某将自持的一套房产出借给他,该房屋不动产权证等暂办至他名下,周某套取了住房公积金150591.76元,向祁某支付52500元。后该行为被公积金中心发现,周某返还了资金。之后,周某诉至盐城射阳法院,要求解除周某、祁某达成的借房协议,祁某退还款项52500元。
2021年4月8日,周某为套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与祁某通谋,双方通过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借房协议》,约定祁某将自持的一套房产出借给周某,该房屋不动产权证等暂办至周某名下,祁某有权在任何时间将产权变更至其他人名下,周某应当完全配合,协助祁某办理相关手续,另约定借房手续费等内容。周某向祁某支付52500元费用。
周某套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出具了一份公证书,授权祁某等作为代理人,委托其对案涉房屋进行再出售。
因案涉房产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已经多次买卖,被公积金中心发现。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周某出具关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告知书,告知周某于2021年4月9日通过该中心网上业务(支付宝)利用不正当手段涉嫌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150591.7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该中心对周某以短期内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的套取行为已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要求周某退回所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补贴。
2021年6月29日,周某通过银行两次向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转账120000元、30591.76元。后周某又诉至射阳法院,要求解除周某、祁某双方于2021年4月8日达成的借房协议,并要求祁某退还款项52500元。
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祁某对周某借用案涉房屋用于套取住房公积金是明知的,且双方签订了并不具有真实买卖意思的借房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串通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意图是明显的,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祁某向原告周某返还52500元。
法官提醒:骗提套取公积金扰乱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一旦被发现骗提行为,不但资金要被追回,骗提人信息将被录入信用信息“黑名单”,情节严重的还要被移交公安机关,得不偿失。望广大缴存职工遵纪守法,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合法提取,切莫动“歪脑筋”,以身试法,抱有利用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侥幸心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