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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4期)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7期),涉及我市1家公司销售的2个批次不合格食品和1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个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盐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阜宁县玉带糖果糕点厂生产的玉带牌阜宁大糕(熟粉类糕点)(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阜宁县玉带糖果糕点厂生产的玉带牌阜宁大糕(熟粉类糕点)(原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公司从其常年合作的供货商购进阜宁县玉带糖果糕点厂生产的玉带牌阜宁大糕(熟粉类糕点)(原味)计15公斤,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已按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江苏省盐城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阜宁县玉带糖果糕点厂,并对该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厂生产的玉带牌阜宁大糕(熟粉类糕点)(原味)计5公斤,货值金额60元,已全部售出。该厂已发布召回通告,未实际召回到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3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盐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阜宁县玉带糖果糕点厂生产的玉带牌阜宁大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阜宁县玉带糖果糕点厂生产的玉带牌阜宁大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公司从其常年合作的供货商购进阜宁县玉带糖果糕点厂生产的玉带牌阜宁大糕计15公斤,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已按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进行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江苏省盐城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阜宁县玉带糖果糕点厂,并对该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厂生产的玉带牌阜宁大糕计6公斤,货值金额80元,已全部售出。该厂已发布召回通告,未实际召回到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3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来源: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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