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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经营者:
因受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影响,我县部分商超市场出现食盐抢购的现象。为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切实做好市场食盐及其他相关商品价格的稳定工作,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相关价格政策作如下提醒: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盐等产品批发、零售、收购业务的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的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恶意囤积。
四、经营者经营商品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做到标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规范。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在开展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
经营者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望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维护我县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来源:阜宁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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