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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对1名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举报人提供的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属实,法院依该线索执行到位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大丰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悬赏金额奖励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有效期内,两人以上提供线索的,则悬赏金由在先登记的举报人享有。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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