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月17日18时许,陈某某驾驶苏J0F***号小型轿车行至听湖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巡警大队第一警务站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20mg/100ml。
案例二
2月17日20时许,赵某某驾驶苏JSS***号小型轿车行至建阳派出所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巡警大队第二警务站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50mg/100ml。
案例三
2月20日14时许,李某某驾驶鲁HV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343国道1254号路灯杆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巡警大队芦沟中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97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