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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政策
(一)买卖缴税
1.增值税及附加:全额5.3%(房屋满两年免交)。
2.个人所得税:全额1%或差额20%(卖方夫妻江苏省内满五唯一免交)。
3.契税:小于90平,首套房和二套房均为1%; 大于90平,首套房1.5%,二套房2%; 三套房不论面积大小均为3%。(拆迁安置户申请契税减免,提供拆迁协议契税联原件交由税务部门核算)
申报部门:税务部门
所需材料:以家庭为单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二)政府退税(个人所得税)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先出售自有住房,后重新购买住房,才能享受该政策。
买卖时间具体要求如下: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
申报部门:税务部门
申报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卖房网签合同和个税发票,买房网签合同和个税发票,并提供一张银行卡收款。
二贷款政策
(一)商贷利率调整
取消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商业银行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二)首付比例调整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目前利率3.4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5%,目前利率4.15%。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定具体的新发放首套和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
1.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原来的2.6%和3.1%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原来的3.025%和3.575%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2.对于2024年5月18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3.对于2024年5月18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三补贴政策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盐城市区高速围合圈内及盐城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中,高速公路围合圈西南至盐淮高速公路,西北至盐靖高速公路及新洋港,东至南洋镇界与沈海高速公路。盐城环保科技城北至新洋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世纪大道东延、东至新民河。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至新洋港、西至盐龙湖东、南至盐淮高速、东至盐靖高速。不在实施范围里面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发放购房补贴。
(二)购房时间认定
1.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网签备案日期为准。凡2024年5月1日前已签订网上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故解除合同重新签约的,该套商品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2.出售自有住房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时间为准。出售自有住房时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国有出让土地上的自有商品住房。
(三)适用对象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个人或企业。
2.参加单个楼盘团购(拼团)10套(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
3.团购3套(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企业。
4.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
(四)购房补贴标准
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在享受新房100%契税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所购新房缴纳契税50%的购房补贴。
2.对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个人或企业给予所缴纳契税50%的购房补贴;对单个楼盘团购10套(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给予购房者所缴纳契税100%的购房补贴;对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再给予购房者所缴纳契税20%的购房补贴。
3.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二孩、三孩及以上盐城市户籍家庭(购房时已生育),给予所缴纳契税100%的购房补贴。
4.对企业团购3套(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给予企业所缴纳契税100%购房补助,再对企业按团购新建商品住房所缴纳的房产税每年给予购房补助,期限不高于5年。
购房补贴和补助按购买新建商品房所缴纳契税发票金额计算。新建商品住房的性质认定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含住宅性质的公寓),经济适用房、农民公寓、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不享受购房补贴。新建非住宅用房的性质认定标准为除规划居住用途之外的其他新建商品房(含车库、车位)。符合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的人才可以重复享受本措施购房补贴。
申报部门:所购房屋所在区行政审批中心住建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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