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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城事] 盐城颐达木门涉嫌使用假名与客户签约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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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8 14: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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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颐达木门涉嫌使用假名与客户签约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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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15日,笔者在网络发表了《盐城颐达木门强迫客户删除他人网评作退款前提》,在该文末尾我写道:“下篇拟文章题名预告:《颐达木门店定制橱柜列数无视装修业主要求》。”2024年6月17日下午3时左右,我与孙某某来到盐城红星美凯龙世纪大道店所在区域的盐渎明城警务站,有个自称姓王的花白头发的老者自称调解人,对我俩说:“81580元放在警务站调解室,必须等到颐达木门经营者将孙某某宅内安装的全部定制木业拆除后,才能给孙某某。你们想在没有拆除前拿到对方同意的退款,根本不可能。”孙某某不能认同此王某某的观点,遂不再接受此警务站调解,果断离去。
      2024年6月17日下午4时左右,我来到孙某某住处,拟撰写预告篇名的文章时,我让孙某某将认识颐达木门经营者的过程告诉我。孙某某遂递过来她与王小丰的聊天记录,她说:“我是在2023年10月10日,因世茂璀璨天城住宅全屋定制需要,逛到盐城红星美凯龙世纪大道店负一楼的颐达木门店,首遇该店经营负责人,当时并不知道他姓名,见面后互相加了微信。”
      笔者浏览微信发现,通过微信朋友验证请求后,手机尾号2781的颐达木门经营者自报身份“颐达木门王峰”。我立即产生质疑:“这个男人到底叫王峰还是王小丰?如果王小丰是真名,那么,他与盐城红星美凯龙世纪大道店的客户商谈颐达木门全屋定制业务时,故意隐匿真实姓名,使用假名字与客户交流,这怎么有些疑似诈骗的味道?”我于是暂且搁置《颐达木门店定制橱柜列数无视装修业主要求》的撰写。
      2024年5月12日上午,我来到红星美凯龙世纪大道店负一楼的颐达木门店铺,发现其在经营场所未悬挂营业执照,要求店内女员工告诉营业执照名称时,该员工认为没有义务悬挂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四十八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王峰.jpg
      我遂到红星美凯龙一楼服务台举报负一楼的颐达木门未依法悬挂营业执照。我对孙某某说:“我是因为该举报才迫使该店铺公示营业执照,才知道该店叫名风木业经营部,经营者叫王小丰。我是直到6月17日下午,才知道他对外与你交易 时使用的名字叫王峰。那么,他究竟叫王峰,还是王小丰,哪一个名字是真的?”
      孙某某说:“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叫王小丰,那他真实的姓名,应当叫王小丰。”我说:“未必,该店接待我们的老板也可能不是王小丰。打个简单的比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你以为是老板,但他可能是老板的员工或者幕后控制人的代持股者。弟弟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可能是哥哥在实际经营。你不能将坐在经营单位办公场所的负责人与现场公示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直接建立一对一的匹配关系。”
      我说:“我撰写的第一篇网贴《盐城颐达木门橱柜定制不按承诺的尺寸比例制作》最早发布时间是2024年5月10日,在当天上午又删除了。我在此贴中称呼今天到盐渎明城警务站的颐达木门的男子叫王小丰,当时我并不知道他叫王峰,王小丰的名字当时是你告诉我的。我想知道,他明明告诉姓王名峰,你为何认为他叫王小丰?你是什么时候觉得王峰就是王小丰的?”
      孙某某说:“我第一次向颐达木门支付30000元定金,是2023年11月1日下午15:27扫码支付到盐城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名风木门经营部账户,收款账户同时标注‘颐达木门世纪大道店’。我当时只知道他叫王峰,王峰跟着微信回复‘收到定金三万元整’。”我问孙某某:“那之后的交易中他有未用过王小丰的名字?”孙某某说:“他从未自述过他叫王小丰,2023年12月15日,他与我签署《颐达木门合同订单》一页,约定总价133000元,该价格扣除我垫付的2000元,即实际总价是135000元。他在该订单上签名叫王峰。”
王小丰中国银行账户截图.jpg
      孙某某说:“2024年5月25日那天你与我一起去颐达木门世纪大道店,赶你出门的就是加我微信的王峰;你在6月15日发表的《盐城颐达木门强迫客户删除他人网评作退款前提》配文发了一张一个站着的、脸上被打了马赛克的男子,当时我在现场,与我签订合同订单的就是这个人。2023年12月16日,他仍以王峰的名字与我签署了一页《颐达木门合同订单》。直到与之签署合同,我都只晓得他叫王峰。”
     我问:“那你是什么时候把王小丰的名字,与这个王峰联系在一起的?”孙某某说:“我与王峰签订合同后,2023年12月15日当天下午,王峰让我再付50000元货款,他给我发了一个尾号17873的户名王小丰的中国银行账户。2023年12月18日上午8点24分,我向这个王小丰的账户支付了50000元。”王峰在当天上午8时37分,微信回复:“世茂璀璨某号楼1**3室孙姐,木门护墙,衣柜货款总合计133000元整,已付款第一次30000,第二次50000,合计八万,还余53000未付。”
      我说:“与你签订合同订单的人叫王峰,他让你将5万元打入并非王峰的银行账户,当时你有没有就姓名不符,向王峰提出质疑?”孙某某说:“我没有询问,王峰指示我将5万元打到王小丰的银行账户上,我只要按指示给付了,就是王峰本人收到。根据交易习惯,哪怕让打到张小丰的银行卡上,只要张小丰收到,就是与我签订合同订单的王峰收到。所以,我并没有就打款到王小丰账户上产生疑问。”
      我问:“那你与王峰本人电话沟通或者当面沟通时,这个王峰有没有表达过‘我王小丰做事如何如何’的措辞?”孙某某说:“没有。”我疑惑道:“那你怎么会在5月9日、10日向我陈述与颐达木门世纪大道店的相关纠纷时,说与你接触的老板叫王小丰的呢?”她说:“我当时好像是因丰、峰同音产生的一种直觉,我没有将人向坏里想,我觉得我给你生意做,你不至于还来坑我。就是很单纯的认为王小丰就是王峰。”
20231215合同订单.jpg
      我问:“你难道就没有想过,这个人若是真名叫王小丰,他与你初次接触就告知姓名叫王峰,明显不存善意;在接受定金及签订合同时都是以王峰的身份,这意味着他在使用假名字与你进行交易。其隐瞒真实身份,明显存在欺诈甚至诈骗的动机或意思。你有没有想过,万一发生纠纷,你认为他到底叫王峰还是王小丰?”孙某某说:“被你一说,还真是的,王小丰肯定有其人,营业执照上你发现了这个人的名字,但这个自称王峰的到底是不是王小丰,被你现在一说,我也心里没底了。我就是一个普通妇女,我根本就没有朝王峰是不是虚构的名字的方向去想,尽管我也知道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有两个名字还都获得身份证登记。”
      2024年5月15日,孙某某向红星美凯龙颐达木门世纪大道店的王小丰邮寄送达《衣帽间东、南墙壁柜存在需整改事项请重视的报告》;2024年5月16日,孙某某又向前述地址王小丰邮寄送达《1**3室主卧室进门左侧橱柜需要整改事项的通知》;2024年5月18日又向颐达木门王小丰邮寄送达《关于某号楼1**3室客厅家装定制存在问题的说明》。前述材料均为笔者为孙某某代拟,因为孙某某告知承接其全屋定制的老板的名字是王小丰,我在5月12日查看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就是王小丰,故而,我没有理由怀疑2024年5月10日上午在孙某某的1**3室住宅中见过面的男子,其真实姓名不是王小丰。
      2024年6月17日晚上19时左右,孙某某突然想起来并告诉我:“我觉得王小丰就是王峰还有一个重要原因,王峰的微信号的上方用括号标注为(**丰),可能是在今年4月中旬左右发现的。聊天截图顶端标注的【王小丰红星颐达木门-整屋定制】,是我在微信上备注的。”2024年5月25日16:32,孙某某向聊天记录中报名叫王峰的颐达木门经营者发送了一份协议书磋商稿。该word文档中的甲方输入为“王小丰(名风木业经营部)”,王峰收到此协议书磋商稿后,于当天下午16:44微信回复:“你发的这个协议我要认真审核一下,明天不出差下午回复你,如果出差周一回复。”即,用“王峰”的姓名与客户交往及签约的“王峰”,并未否认他不叫王小丰;但也不能排除王小丰另有其人,王峰代为处理王小丰的信件。这种情况下,就是孙某某从不曾见过王小丰,但误将王峰误以为就是王小丰。
王小丰微信信息.jpg
      孙某某认为与她产生木业定制合同纠纷的人的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应当是王小丰。如果否认这一点,那么,孙某某一直以为叫王小丰的人,竟然不是王小丰,但她却将他当作王小丰并向他三次发送邮件主张颐达木门全屋定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且还有两次向其发送协议书磋商条款。孙某某若是因此认为遭遇欺诈或者可能遭遇诈骗,从情理上来讲,均将无可厚非。
      又如果此王峰即是王小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专门使用的假名,则笔者认为应当涉嫌欺诈或者可能涉嫌诈骗;是否涉嫌诈骗,笔者将另行研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使用假名字与客户谈合同并签订合同,这种行为违背了以下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使用假名字签订合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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