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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葛某某散布谣言案
2024年5月15日,葛某某为博取关注,通过在微信群转发“南通那事故你们刷的到吗?据说20多个呢,才放出来一个”的虚假、未经核实的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经公安机关调查询问,葛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二 徐某某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违法信息案
2024年3月25日,徐某某在某微信群中转发一则“**副市长喝水呛死”的虚假、未经核实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徐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日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三 陈某某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有害信息案
2024年5月22日,陈某某为博取关注,在微信群转发“南京不给**上牌照,不给**加油”等虚假的、未经核实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陈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日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02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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