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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小到去商店买东西,大到买车买房,多数市场行为需要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来达成,合同越来越成为经济交流双方建立信任的落脚点。“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些常见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该分局收到群众举报,消费者在射阳某餐饮店就餐时,被举报人店内仅提供二维码扫码一种点餐方式,通过现场扫码点餐,选定用餐人数1人后自动绑定1份10元的菊花炭和1份6元的烤肉蘸料,客户端显示菊花炭和烤肉蘸料为必选项,通过用户端无法自主删除上述两款商品,被强制收取炭火费和蘸料费。
处理结果
被举报人在二维码扫码点餐时,预先设置菊花炭、烤肉蘸料为必选商品,为向不特定消费者发出合同要约,消费者扫描二维码点餐即为接受要约形成格式条款,消费者无法删除必选商品属于被限制了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被举报人认为炭火费和蘸料费为必要经营成本且已明码标价,该分局执法人员进行普法宣传,案件调查期间该餐饮店立刻取消炭火费和蘸料费的必选设置。该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该餐饮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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