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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民周8荣实名控告盐都法院法官枉法裁判,听证会程序违规,未质证关键信息。指控法官偏袒被告,裁定不合法。要求撤销裁定,追加被执行人,赔偿损失。详情如下↓
告人:周*荣
被控告人: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袁*、顾*法官
控告事项:法官在关于本人和江苏真鹿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调查阶段,只认被告的验资报告,不印证、质证,不记录关键信息,偏袒被告人陈*志、曹*,枉法裁判,作出不符合事实的《执行裁定书》(2023苏0903执异104号)。
事实和理由:本人与江苏真鹿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3年在盐都法院执行,同年7月本人向盐都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追加陈*志、曹*为本案被执行人。盐都法院执行局在调查本案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召开听证会却没有事先发传票给我。听证会当天打电话通知我去,听证会上只有向我询问一句案情信息,直到最后才象征性地问我有没有补充的,全程是法官和陈*志、曹*一方的问答。听证会是顾建翠助理法官一个人召开的,听证会笔录上有袁桂科名字,实际上他并不在场。听证会笔录上也没有书记员,裁定书上却冒出个书记员刘*苗。袁*科、(附证据一)顾*两人是没有资格作出裁定书的,所以笔录上有刘*坚、王*华、陶*刚(他们三人是空挂头衔),并由刘乂坚签字,形成“程序合法”。
二、听证会上陈*志、曹*讲2012年11月22日他们的注册资金1000万是现金验资,(附证据二)顾*法官没有让他们提供证据来佐证,听之信之,没有详细追问1000万的来源,比如是从哪家银行取出来的。后来法院调取材料了解到,真鹿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到账注册资金2000万元(陈锐志、曹洁各占25%,即各500万元),同年11月23日被抽逃1372万元。当时的股东陈*、曹*还是学生,他们的投资资金是哪里来的?对于这个明显的疑问,法官没有去质疑、了解、判断。
三、真鹿公司于2013年5月增资到2个亿,陈锐志、曹洁讲增资2个亿是大丰政府招商引资的,注册资金也是大丰政府放在账上一个星期,又被大丰政府抽走了。(附证据三)这两个关键的内容顾*翠法官在听证会上没有记录,听证会视频可以证明顾*翠法官故意放弃记录这个重要信息。后来的执异之诉笔录和大丰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和收条,2013年增资的1.8亿元,5月8日到账1.2亿元,陈**、曹*两人各3000万元(合计6000万元)未到账,5月9日就被抽走,并把账户注销了。那么,所谓2014年减资到2000万元又是从何说起?
四、(2023)苏第0903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枉法裁定,多处违法。2000万明的是虚假注册,第一天进来,第二天抽走,(附证据四)法院不进行调查、认定;2个亿也是,第一天到账,第二天就把账户注销了(附证据五),法院还认为被申请人陈*和曹*的减资是合法的。顾*㐅说:“注册资金工商局已备案,后2个亿减资到2千万也经过工商局备案。”陈*志、曹*说:“字不是他们签的,章不是他们盖的(附证据六)。”顾建乂没有让他们质证、举证。法院认定我和真鹿公司的债务是在他们减资之后形成的,实际上我们债务关系早在2012年就形成了,只是当初没有要利息,而且真鹿公司不是欠我一个人的钱,还欠了几十个人的债务,合计几千万元。(附证据七)此外,顾*乂法官将听证笔录和裁定书归档时,对我们向她提供的一切证据没有归档,故意在帮被告逃避什么,不让别人看到。
综上,本案严重侵害了本人各项合法权利。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提出如下诉求:
1、撤销(2023)苏第0903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
2、追加真鹿公司股东陈*志、曹*为本案被执行人。
3、盐都法院赔偿本人精神损失及误工等各项成本合计100元。
控告人:周*荣
身份证号:3209111……乂λ╳04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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