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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区盐渎街道某小区的物管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甲方是该小区的业主大会,物管会只是被甲方授权签约的。业主们本以为的确是这个情况,业主大会授权物管会签合同。 可是,近日,业主就业主大会的事咨询了盐渎街道物管办,作为物业方面的专业部门和管理部门,盐渎街道物管办回复应该是权威和准确的,盐渎街道明确告知:该小区未召开过业主大会。啊?这个问题大了,盐渎物管办打该小区物管会的脸打的啪啪响啊。小区物管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上甲方是业主大会,小区物管会受业主大会委托才签字的,盐渎街道物管办直接告知,该小区未召开过业主大会,未召开过业主大会就不存在委托一事了。 盐渎街道该小区物管会,社区书记作为“正村级”干部兼任物管会主任,社区书记是个老党员了,担任村(社区)主任书记也好多年了,公然在合同上造假肯定不敢,犯这种低级错误应该也不会。可是盐渎街道物管办回复的确说没召开过业主大会啊,盐渎街道物业办回复也不可能假回复的。谁能帮我解读一下这个事的呢?想不通啊!兴城社区居委会作为“正村级”自治组织,盐渎街道物管办,作为街道的职能部门,也是“正村级”,两家级别相等,可是同一个问题却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你们说,业主是相信“正村级”社区书记兼主任签的合同是真的呢,还是相信盐渎街道物管办(“正村级”)回复是真的呢。 以上问题,请盐都区纪委监委和盐渎街道纪工委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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